常備兵家庭發生變故認定範圍
全文內容:一 常備兵入營後,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父兄 (弟) 發生死亡 ,或成一等殘致無謀生能力,其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者。 二 常備兵原已父歿且無兄 (弟) ,於入營後,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 責任之母姊 (妹) 發生死亡或成一等殘,致無謀生能力,其家屬無法 維持生活者。 三 常備兵入營後,其家屬賴以居住之房屋,或賴以生產之土地,遭受不 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,非常備兵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。 四 符合右各項規定之一者,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常備兵役時,以接 近退伍日期較短者申請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