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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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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動陽字第240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59 年 02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24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42 條
要  旨:
陸軍第一特種兵 (玉山案) 核准第三款「國民中小學教員」緩召後,如不
復職任教之處理

全文內容:陸軍第一特種兵 (玉山案) ,依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申請緩召,經核
准退伍後,未復任教職或復職不滿半年即行辭職者,應協調有關縣市政府
註銷其緩召,仍以實施臨時召集服役一年。
(按:玉山案國校教員緩召: (一) 依規定「由原服務國校之管轄縣市政
府出具保留底缺證明書且須保證退伍後確能任教者,並應於核准緩召退伍
一個半月內補繳服務國校現職證明書查驗」。 (二) 以上規定,對依第三
款申請緩召人員,均係以「確能復職任教」為前提。若不復職任教,即失
卻緩召憑藉,而復職任教未滿半年即行辭職,亦有悖緩召本旨。 (三) 陸
軍特種兵自卅五年次起,凡依第三款申請緩召經核准之人員,希即協調縣
市政府全面清查,如有上述情形均應準本規定辦理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