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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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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務實字第1613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62 年 05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2930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金門已檢定乙種國民來來台就讀水產職校畢業生,可比照辦理召集服海軍
艦艇兵三年

全文內容:金門來台就讀台灣省立東港高級水產職校輪機科應屆畢業生呂○英,已檢
定為七種國民兵,志願服海軍艦艇兵現役三年,可比照「海事科系畢業役
男志願申請服海軍艦艇兵作業規定」辦理召集服役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