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國軍實施國道一號民雄段戰備跑道啟用操演測試規定」案,自中華 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。 依 據:「行政程序法」第 1 章第 2 節第 19 條第 2 項、「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法」第 2 章第 9 條、第 3 章 19 條、第 4 章第 27 條及「國軍 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跑道作業程序」等相關法規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演習管制區域: (一)管制路段: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民雄段戰備跑道,管制範圍: 1.北起:大林交流道(二五○公里)。 2.南至:嘉義交流道(二六四公里)。 (二)管制空域:北起嘉義縣大林鎮、南迄水上鄉,東達竹崎鄉、西至新 港鄉連成之區域,高度八千呎(含)以下。 二、演習管制期程: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(翌【十七】日為預備 日)上午零時起至十一時止。 三、管制事項: (一)管制路段及空域於演習管制期間,禁止非演習車輛及航空器通行進 入。 (二)以戰備跑道管制(起降)路段兩端中心點為中心,五公里半徑圓至 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內之養鴿戶,於管制期間禁 止飛鴿放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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