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解除「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,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34 條 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 制作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「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,前經本部與內政部以 85 年 3 月 1 日(85)戍戈字第 0517 號暨台(85)內營字第 8572295 號會銜公告設管,並以 85 年 3 月 1 日生效。茲因設管原因消失,特 將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其禁建限建範圍予以解除管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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