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解除「高雄縣阿蓮鄉福安村管制區」及其禁建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、34 條及「 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 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「高雄縣阿蓮鄉福安村管制區」,前經本部與內政部以 80 年 9 月 5 日(80)昭暘字第 2537 號暨台(80)內營字第 8071298 號會銜公告設 管,並自 80 年 9 月 6 日生效。茲因設管原因消失,特將該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及其禁建限建範圍予以解除管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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