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將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、柳林村管制區」及「嘉義縣太保鄉中島農 場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」修正為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管制區」及「嘉 義市柴頭港管制區」,並調整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4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原公告名稱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、柳林村管制區」及「嘉義縣太保 鄉中島農場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」分別修訂為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 尾管制區」及「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」。 二、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管制區: (一)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,為大堀尾防砲陣地 營區內之範圍。 (二)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、限建範圍: 1.禁建區: (1)以大堀尾防砲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,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。 (2)以大堀尾防砲陣地之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,向外 100 公尺範圍內。 2.限建區:以大堀尾防砲陣地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 1,500 公尺內 ,建築物(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)以雷達基座高度為準,與 雷達位置中心點之距離,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。 三、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: (一)嘉義市柴頭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,為柴頭港防砲陣地營區內 之範圍。 (二)嘉義市柴頭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、限建範圍: 1.禁建區: (1)以柴頭港防砲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,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。 (2)以柴頭港防砲陣地之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,向外 100 公尺範圍內。 2.限建區:以柴頭港防砲陣地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 1,500 公尺內 ,建築物(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)以雷達基座高度為準,與 雷達位置中心點之距離,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。 四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。 (二)禁建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須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 作戰區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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