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等相關規定,公告「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範圍,並自 106.12.25 生效
主 旨:公告「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生效。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4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公告事項:一、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,為樂山 2620 陣地、2502 陣 地營區及兩陣地中間聯絡道路之範圍。 二、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。
1.本筆資料,由國防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60002 986 號、內政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17332 號 公告,會銜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