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解除「屏東縣獅子鄉管制區」及其禁建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3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34 條 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 制作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「屏東縣獅子鄉管制區」,前經本部與內政部以 80 年 7 月 4 日(80 )昭暘字第 1626 號暨台(80)內營字第 8080101 號會銜公告設管,並 自 80 年 7 月 10 日生效。茲因設管原因消失,特將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及其禁建限建範圍予以解除管制,自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3 日生 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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