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將「屏東縣管制區」修正為「屏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,並調 整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3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、34 條及「 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 業規定」第伍、捌項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原公告名稱「屏東縣管制區」修訂為「屏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」。 二、屏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係屏東基地之範圍。 三、屏東機場(屏北)主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建區: 1.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,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,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。 2.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,各向外 50 公尺。 3.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。 (二)限建區: 1.進場面: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各 15,000 公尺,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,外邊寬 4,000 公尺,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。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,000 公尺處,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,高距比為 1 比 50 ,其後延伸至 15,000 公尺處 ,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。 2.轉接面: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,向外 420 公尺 ,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,其高距比為 1 比 7。 3.水平面(僅北半面):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,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,以 4,000 公尺半徑(作圓弧,各圓弧相交之切線 範圍內)所構成之北側水平面。 4.圓錐面(僅北半面):自水平面周圍,以 2,000 公尺之水平距 離向外側斜上方延伸所構成北側斜面,其高距比為 1 比 20 。 四、屏東機場(屏南)主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建區: 1.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,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,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。 2.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,各向外 50 公尺。 3.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。 (二)限建區: 1.進場面(僅西半面):自跑道西側端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 15,000 公尺,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,外邊寬 4,000 公尺 ,所形成喇叭口形之斜面。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,000 公 尺處,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,高距比為 1 比 50 ,其後延 伸至 15,000 公尺處,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。 2.轉接面: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,向外 420 公尺 ,並向西側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及東側延伸至跑道端向外 300 公尺處所形成之斜面,其高距比為 1 比 7。 3.水平面: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,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, 以 4,000 公尺半徑(作圓弧,各圓弧相交之切線範圍內)所構 成之西側水平面(不包含跑道東側禁建區外緣切線以東範圍)。 4.圓錐面:自水平面周圍,以 2,000 公尺之水平距離向外側斜上 方延伸所構成西側斜面,其高距比為 1 比 20 (不包含跑道東 側禁建區外緣切線以東範圍)。 五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。 (二)為確保機場飛航安全,於禁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 須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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