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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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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國作聯戰字第1080000966號公告
發文日期: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資料來源: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95 期 25016-25021 頁
相關法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9、19、27 條
附  檔:附件 漢光35號演習彰化戰備道起降啟用操演管制範圍圖.PDF
要  旨:
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 項等相關規定,公告「漢光 35 號演習戰
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」案

主    旨:公告「漢光 35 號演習戰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」案,自中華民國 108  年
5 月 17 日生效。
依 據:「行政程序法」第 19 條第 2 項、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」第 9 條、
第 19 條、第 27 條及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跑道作業程序」
等相關法規辦理。
公告事項:一、演習管制區域:
(一)管制路段:
1.北起:彰化交流道(里程 198 公里)。
2.南至:員林交流道(里程 211 公里)。
(二)管制空域:由下述 4 點連成之空域,高度 5000 呎以下。
1.A(N:24.04.00E:120.27.17)。
2.B(N:24.04.00E:120.34.05)。
3.C(N:23.56.12E:120.34.05)。
4.D(N:23.56.11E:120.27.20)。
二、演習管制期程: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
時止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

三、管制事項:
(一)管制路段及空域於演習管制期間,禁止非演習車輛及航空器通行進
入。
(二)以戰備跑道管制(起降)路段兩端中心點為中心,5 公里半徑圓至
中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之養鴿戶,於管制期間禁止
飛鴿放飛。

附 件:漢光 35 號演習彰化戰備道起降啟用計畫
一、執行依據:
依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國防部、內政部及交通部會銜修正之
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跑道作業程序」辦理。
二、啟用目的:
國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藉由戰機起降操演,驗證部會及縣市政府
間行政協調、計畫能力及動員整備相關作業,以結合國防與民生之運
作,確保戰力維持,並有效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支援軍事作戰需要,特
訂定本計畫。
三、日期:自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 時止
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
四、操演管制範圍:(詳如附件)
(一)操演路段:北起彰化交流道里程 198 公里處,南至員林交流道里
程 211 公里處。
(二)操演空域:由本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會
同內政部,發布暫時性操演區域與事項之公告,並通報相關機關。
五、操演項目:
(一)先期整備、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。
(二)戰情傳遞及後勤、通資電整備作為。
(三)前進支援點驗證。
(四)戰備道啟用及解除管制作業。
(五)戰機起降航線飛行測試。
六、操演參與之機關(單位)如下:
(一)國防部:
1.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第五作戰區指揮部、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及
陸軍後勤指揮部。
2.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。
3.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空軍作戰指揮部、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、
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三
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五戰術混合
聯隊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。
4.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臺中後備指揮部。
5.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揮部。
6.國防部參謀本部通資電軍指揮部。
(二)內政部:
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。
(三)交通部:
1.交通部高速公路局。
2.交通部公路總局。
3.交通部民用航空局。
(四)臺中市政府:
1.臺中市政府警察局。
2.臺中市政府消防局。
(五)彰化縣政府:
1.彰化縣政府警察局。
2.彰化縣政府消防局。
七、參與單位權責:
(一)國防部:
1.負責督導與管制戰備道啟用(解除)作業事宜。
2.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(以下簡稱國道公路警察局)
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(以下簡稱高公局)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
責戰備道啟用操演之工程、交通及空域管制相關事宜。
(二)空軍司令部:
1.負責執行戰備道全般業務推展。
2.負責全般規劃與整備作為,並督管各任務編組整備進度情況,以
確保任務達成。
3.督導空作部及相關任務部隊完成任務整備。
4.負責與各支援單位協調及民事拜會聯繫等事宜。
(三)空軍作戰指揮部:
1.於操演(含預演)前完成操演空域飛航公告之發布。
2.協調民航局劃定操演管制空域。
3.協助空軍第三聯隊完成各項空中及地面任務整備支援措施。
(四)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:
協同第五作戰區負責戰備道防空兵火力部署作業。
(五)陸軍後勤指揮部:
負責前進支援點全般整備作業。
(六)第五作戰區指揮部:
1.協同國道公路警察局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、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
揮部,執行交通管制及戰備道劃定作業區周邊警衛安全衛哨。
2.負責戰備道及運用路段之防空、安全防護及管制等作業。
3.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,負責道路管制、協調及國軍軍事運輸作業

4.陸軍第五二工兵群負責督導民間廠商架設平臺工程相關作業。
(七)後備指揮部:
1.協助軍事勤務人員編組及召集令下達作業。
2.辦理及執行所需人、物力、車輛及機具之召集與徵用作業。
3.負責召開徵購、徵用供需協調會議,並完成計畫簽證作業。
(八)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揮部:
派遣兵力及警備車執行戰備道周邊衛哨勤務。
(九)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:
派遣紅雀無人機執行戰場偵蒐任務。
(十)公路總局:
配合替代、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疏導宣導作業。
(十一)高公局:
1.負責戰備道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與重鋪、靜電搭地、攔截平臺
施作等相關工程。
2.負責戰備道各項設施移除與恢復作業(中央分隔帶紐澤西護欄
於操演前 2 日移除),布設臨時交通管制設施。
3.支援清掃車執行道面清掃,如有不足部分,由空軍司令部協調
所屬單位自行籌措。
4.操演管制期間封閉國道一號雙向彰化至員林路段(含彰化、員
林交流道及 76 號快速道路匯入國道一號交流路口)。
(十二)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:
1.配合操演車隊輸運路線執行各道路交通管制疏導,派遣警車擔
任車隊前導車,並協助戰備道兩側(高公局路權範圍外)與替
代道路交通管制與安全維護。
2.警車協助開道及平面道路交管作業。
3.協請彰化縣警局共同於戰備道周邊道路管制施放有礙飛航安全
物體入侵防制作業。
(十三)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與彰化縣政府消防局:
配合操演執行消防暨搶救任務。
八、其他:
(一)操演測試係驗證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道作業程序」第
三點第一款所定「經常管制階段」之各項作為。
(二)操演參與單位,應於操演實施前完成各項整備作業,並對所屬人員
舉辦安全講習,以有效管控操演風險。
(三)操演相關整備作業所需經費,除操演戰備道路面鋪設、攔截鋼繩基
座平臺施作、移除恢復紐澤西護欄(含路燈及標誌等交通設施)等
,由高速公路局支應外(不含戰機起降標線),另國軍戰機起降所
增加經費需求部分,檢討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勻支,若仍不
足支應,再依「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調整管制作業規定」辦理。
(四)禁止飛鴿放飛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(如風箏、空拍機、遙控機
、熱氣球等)宣導事項請彰化縣警察局與埔鹽、花壇、大村、秀水
鄉公所配合空軍第三聯隊辦理;另由空軍司令部督導所屬空軍第三
聯隊執行鳥擊防制作為。

附 件:漢光 35 號演習彰化戰備道起降啟用操演管制範圍及事項
一、操演管制範圍:
(一)管制路段:
1.北起:彰化交流道(里程 198 公里)。
2.南至:員林交流道(里程 211 公里)。
(二)管制空域:由下述 4 點連成之空域,高度 5000 呎以下。
1.A(N:24.04.00E:120.27.17)。
2.B(N:24.04.00E:120.34.05)。
3.C(N:23.56.12E:120.34.05)。
4.D(N:23.56.11E:120.27.20)。
二、操演管制期程: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
時止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

三、管制事項:
(一)管制路段及空域於操演管制期間,禁止非操演車輛及航空器通行進
入。
(二)以戰備跑道管制(起降)路段兩端中心點為中心,5 公里半徑圓至
中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之養鴿戶,於管制期間禁止
飛鴿放飛。
編  註:
1.本筆資料,由國防部民國 108  年 5  月 17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80000
966 號、內政部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台內警字第 1080871172 號
、交通部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交動字第 10800117691 號公告,
會銜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