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漢光 35 號演習戰備跑道起降啟用計畫」案,自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7 日生效。 依 據:「行政程序法」第 19 條第 2 項、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」第 9 條、 第 19 條、第 27 條及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跑道作業程序」 等相關法規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演習管制區域: (一)管制路段: 1.北起:彰化交流道(里程 198 公里)。 2.南至:員林交流道(里程 211 公里)。 (二)管制空域:由下述 4 點連成之空域,高度 5000 呎以下。 1.A(N:24.04.00E:120.27.17)。 2.B(N:24.04.00E:120.34.05)。 3.C(N:23.56.12E:120.34.05)。 4.D(N:23.56.11E:120.27.20)。 二、演習管制期程: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 時止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 。 三、管制事項: (一)管制路段及空域於演習管制期間,禁止非演習車輛及航空器通行進 入。 (二)以戰備跑道管制(起降)路段兩端中心點為中心,5 公里半徑圓至 中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之養鴿戶,於管制期間禁止 飛鴿放飛。
附 件:漢光 35 號演習彰化戰備道起降啟用計畫 一、執行依據: 依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0 日國防部、內政部及交通部會銜修正之 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跑道作業程序」辦理。 二、啟用目的: 國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藉由戰機起降操演,驗證部會及縣市政府 間行政協調、計畫能力及動員整備相關作業,以結合國防與民生之運 作,確保戰力維持,並有效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支援軍事作戰需要,特 訂定本計畫。 三、日期:自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 時止 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 四、操演管制範圍:(詳如附件) (一)操演路段:北起彰化交流道里程 198 公里處,南至員林交流道里 程 211 公里處。 (二)操演空域:由本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會 同內政部,發布暫時性操演區域與事項之公告,並通報相關機關。 五、操演項目: (一)先期整備、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。 (二)戰情傳遞及後勤、通資電整備作為。 (三)前進支援點驗證。 (四)戰備道啟用及解除管制作業。 (五)戰機起降航線飛行測試。 六、操演參與之機關(單位)如下: (一)國防部: 1.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第五作戰區指揮部、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及 陸軍後勤指揮部。 2.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。 3.國防部空軍司令部、空軍作戰指揮部、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、 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三 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、空軍第五戰術混合 聯隊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。 4.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臺中後備指揮部。 5.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揮部。 6.國防部參謀本部通資電軍指揮部。 (二)內政部: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。 (三)交通部: 1.交通部高速公路局。 2.交通部公路總局。 3.交通部民用航空局。 (四)臺中市政府: 1.臺中市政府警察局。 2.臺中市政府消防局。 (五)彰化縣政府: 1.彰化縣政府警察局。 2.彰化縣政府消防局。 七、參與單位權責: (一)國防部: 1.負責督導與管制戰備道啟用(解除)作業事宜。 2.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(以下簡稱國道公路警察局) 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(以下簡稱高公局)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 責戰備道啟用操演之工程、交通及空域管制相關事宜。 (二)空軍司令部: 1.負責執行戰備道全般業務推展。 2.負責全般規劃與整備作為,並督管各任務編組整備進度情況,以 確保任務達成。 3.督導空作部及相關任務部隊完成任務整備。 4.負責與各支援單位協調及民事拜會聯繫等事宜。 (三)空軍作戰指揮部: 1.於操演(含預演)前完成操演空域飛航公告之發布。 2.協調民航局劃定操演管制空域。 3.協助空軍第三聯隊完成各項空中及地面任務整備支援措施。 (四)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: 協同第五作戰區負責戰備道防空兵火力部署作業。 (五)陸軍後勤指揮部: 負責前進支援點全般整備作業。 (六)第五作戰區指揮部: 1.協同國道公路警察局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、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 揮部,執行交通管制及戰備道劃定作業區周邊警衛安全衛哨。 2.負責戰備道及運用路段之防空、安全防護及管制等作業。 3.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,負責道路管制、協調及國軍軍事運輸作業 。 4.陸軍第五二工兵群負責督導民間廠商架設平臺工程相關作業。 (七)後備指揮部: 1.協助軍事勤務人員編組及召集令下達作業。 2.辦理及執行所需人、物力、車輛及機具之召集與徵用作業。 3.負責召開徵購、徵用供需協調會議,並完成計畫簽證作業。 (八)國防部憲兵二○三指揮部: 派遣兵力及警備車執行戰備道周邊衛哨勤務。 (九)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: 派遣紅雀無人機執行戰場偵蒐任務。 (十)公路總局: 配合替代、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疏導宣導作業。 (十一)高公局: 1.負責戰備道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與重鋪、靜電搭地、攔截平臺 施作等相關工程。 2.負責戰備道各項設施移除與恢復作業(中央分隔帶紐澤西護欄 於操演前 2 日移除),布設臨時交通管制設施。 3.支援清掃車執行道面清掃,如有不足部分,由空軍司令部協調 所屬單位自行籌措。 4.操演管制期間封閉國道一號雙向彰化至員林路段(含彰化、員 林交流道及 76 號快速道路匯入國道一號交流路口)。 (十二)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: 1.配合操演車隊輸運路線執行各道路交通管制疏導,派遣警車擔 任車隊前導車,並協助戰備道兩側(高公局路權範圍外)與替 代道路交通管制與安全維護。 2.警車協助開道及平面道路交管作業。 3.協請彰化縣警局共同於戰備道周邊道路管制施放有礙飛航安全 物體入侵防制作業。 (十三)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與彰化縣政府消防局: 配合操演執行消防暨搶救任務。 八、其他: (一)操演測試係驗證「國軍使用高速公路(公路)戰備道作業程序」第 三點第一款所定「經常管制階段」之各項作為。 (二)操演參與單位,應於操演實施前完成各項整備作業,並對所屬人員 舉辦安全講習,以有效管控操演風險。 (三)操演相關整備作業所需經費,除操演戰備道路面鋪設、攔截鋼繩基 座平臺施作、移除恢復紐澤西護欄(含路燈及標誌等交通設施)等 ,由高速公路局支應外(不含戰機起降標線),另國軍戰機起降所 增加經費需求部分,檢討年度施政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勻支,若仍不 足支應,再依「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調整管制作業規定」辦理。 (四)禁止飛鴿放飛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(如風箏、空拍機、遙控機 、熱氣球等)宣導事項請彰化縣警察局與埔鹽、花壇、大村、秀水 鄉公所配合空軍第三聯隊辦理;另由空軍司令部督導所屬空軍第三 聯隊執行鳥擊防制作為。
附 件:漢光 35 號演習彰化戰備道起降啟用操演管制範圍及事項 一、操演管制範圍: (一)管制路段: 1.北起:彰化交流道(里程 198 公里)。 2.南至:員林交流道(里程 211 公里)。 (二)管制空域:由下述 4 點連成之空域,高度 5000 呎以下。 1.A(N:24.04.00E:120.27.17)。 2.B(N:24.04.00E:120.34.05)。 3.C(N:23.56.12E:120.34.05)。 4.D(N:23.56.11E:120.27.20)。 二、操演管制期程:自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23 時起至 28 日 10 時止(預備日為 108 年 5 月 28 日 23 時起至 29 日 10 時止) 。 三、管制事項: (一)管制路段及空域於操演管制期間,禁止非操演車輛及航空器通行進 入。 (二)以戰備跑道管制(起降)路段兩端中心點為中心,5 公里半徑圓至 中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之養鴿戶,於管制期間禁止 飛鴿放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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