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「大漢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範圍
主 旨:公告「大漢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4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伍項規定辦理。公告事項:一、大漢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,為大漢山雷達站營區內之範圍。 二、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及飛行器進入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。
1.本筆資料,由國防部民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80001 146 號、內政部民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9031 號 公告,會銜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