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臺中市神岡、嘉義縣粗溪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及限建範圍,自中 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7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5 點、第 6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臺中市神岡、嘉義縣粗溪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:以發射架底 座標高為基準,自基地雷達主射向左右各 80 度,向前延伸 330 公 尺範圍內,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: 6。 二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限建範圍(非軍地)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 施功能時,則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 核准;另限建範圍(軍地)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如申請單位 屬同駐營區,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 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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