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將「花蓮縣新城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修正為「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」,並調整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4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原公告名稱「花蓮縣新城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修正為「花蓮機場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。 二、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主跑道禁建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建區: 1.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,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,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。 2.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,各向外 50 公尺。 3.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。 (二)限建區: 1.進場面: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各 15,000 公尺,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,外邊寬 4,000 公尺,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。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,000 公尺處,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,高距比為 1 比 50 ,其後延伸至 15,000 公尺處 ,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。 2.轉接面: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,向外 420 公尺 ,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,其高距比為 1 比 7。 三、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戰備跑道禁建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建區:自跑道兩端端點起,各向外 153 公尺,內邊與跑道兩側 道肩同寬,外邊寬 153 公尺所構成之梯形;長包括跑道全長,寬 自跑道道肩起,向兩側各展 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。 (二)限建區: 1.進場面: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各 15,000 公尺,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,外邊寬 4,000 公尺,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。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,000 公尺處,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,高距比為 1 比 50 ,其後延伸至 15,000 公尺處 ,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。 2.轉接面:長包括跑道全長,寬自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起,向其外 方各延伸 62 公尺,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端禁建區端線為止,以 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,其高距比為 1 比 7。 四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禁建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 能時,則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辦理, 以確保機場飛航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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