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將「台中縣神岡鄉山皮村、大雅鄉埔子墘、十三寮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」修正為「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、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 ,並調整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7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原公告名稱「台中縣神岡鄉山皮村、大雅鄉埔子墘、十三寮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」修正為「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、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」。 二、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、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、限建範 圍: (一)禁建區: 1.以兩處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,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。 2.以兩處陣地之砲位及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,向外 100 公尺範圍 內。 (二)限建區:以兩處陣地禁建區外緣起,向外 1,500 公尺內,建築物 (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)以雷達(砲位或飛彈發射架)基座高 度為準,與雷達(砲位或飛彈發射架)位置中心點之距離,除應行 禁建範圍外,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。 三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禁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 時,則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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