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連江縣東引一六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及限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5 點、第 6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連江縣東引一六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: (一)第一限建區:自基地射控區(僅東箭,不含西箭)與發射區間之無 線電天線波束通視範,建築物之絕對高度,不得超過兩地區無線電 天線掩體之連接面。 (二)第二限建區: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,於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,向 前(外)延伸至 3,000 公尺範圍內,建築物之絕對高度,不得超 過相列雷達天線基座標高。 二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限建範圍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時,則 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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