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修訂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 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止建築範圍:主射向區內,自基地周圍界限起,向外 50 公尺。 (二)限制建築範圍: 1.第一限建區: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,以等幅波搜索雷達平臺標 高為基準,在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,向外 1,000 至 3,000 公 尺範圍內,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200;建築物絕對 高度計算方式:基地雷達平臺標高,加上第一限建區可建高度( 高距比 1: 200),加上第二限建區可建高度(高距比 1:57) 等於可申建絕對高度。 2.第二限建區:除禁建區外,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,以等幅波搜 索雷達平臺標高為基準,向外 1,000 公尺範圍內,建築物絕對 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57 。 二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限建範圍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時,則 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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