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、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、26 條及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8 點等規定,公告臺、澎地區部分海岸管制區解除管制
主 旨:公告解除臺、澎地區海岸管制區 7 處,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。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25 條、第 2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公告事項:解除管制:台南特定管制區、山水特定管制區、外埔經常管制區、開南島 經常管制區、平埔經常管制區、白沙經常管制區及馬公里經常管制區等 7 處海岸管制區,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。
1.本筆資料,由國防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00119 321 號公告、海洋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海域權字第 11000 057782 號公告、內政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台內營字第 11008 08242 號公告會銜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