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將「台中縣新社鄉新社管制區」修正為「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」並調整其禁建範圍,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0 日生 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5 點、第 6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: (一)因應縣市合併,原公告名稱「台中縣新社鄉新社管制區」修正為「 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。 (二)具爆炸性廠庫管制區禁止建築範圍: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、倉 庫,應行禁止建築範圍,參照各爆炸之危險物品之安全手冊,以製 造或儲存爆炸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庫房為基點,律定其禁止建築範圍 自原 250 公尺縮減為 183 公尺。 二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限建範圍(非軍地)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 施功能時,則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 核准;另禁建範圍(軍地)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如申請單位 屬同駐營區,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 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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