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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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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國作聯戰字第1100219426號公告
發文日期: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
資料來源: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90 期
相關法條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
要  旨:
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 條、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、36 條及海岸、山
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
8 點等規定,公告調整「岡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限建範圍

主    旨:公告「岡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限建範圍調整,自中華民國 110  
年 10 月 8 日生效。
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
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
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一、岡山機場主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
(一)禁建區:無調整。
(二)限建區:
1.進場面、轉接面及圓錐面:無調整。
2.水平面: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,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,
以 4,000 公尺半徑(作圓弧,各圓弧相交之切線範圍內)所構
成之水平面,其中距離跑道東側 3,000 公尺至 4,000 公尺水
平面,提升至距機場標高 84.24 公尺之上空。
二、岡山機場戰備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無調整。
三、管制事項:
(一)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設
施所在地。
(二)禁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
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
時,則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辦理,以
確保機場飛航安全。
編  註:
1.本筆資料,由國防部民國 110  年 10 月 4 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00219
426 號公告、內政部民國 110 年 10 月 4 日台內營字第 110081522
4 號公告會銜發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