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「岡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限建範圍調整,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8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岡山機場主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建區:無調整。 (二)限建區: 1.進場面、轉接面及圓錐面:無調整。 2.水平面: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,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, 以 4,000 公尺半徑(作圓弧,各圓弧相交之切線範圍內)所構 成之水平面,其中距離跑道東側 3,000 公尺至 4,000 公尺水 平面,提升至距機場標高 84.24 公尺之上空。 二、岡山機場戰備跑道禁、限建範圍:無調整。 三、管制事項: (一)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設 施所在地。 (二)禁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 時,則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,再依相關法規辦理,以 確保機場飛航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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