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修訂空軍「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」禁建、限建範 圍,自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生效。 依 據:依「國家安全法」第 5 條、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 33 條、第 36 條及「海岸、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」第 8 點規定辦理。 公告事項:一、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、限建範圍: (一)禁止建築範圍:主射向區內,自基地周圍界限起,向外 50 公尺。 (二)限制建築範圍: 1.第一限建區: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,以等幅波搜索雷達平臺標 高為基準,在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,向外 3,000 公尺範圍內, 除禁建區域外,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200。 2.第二限建區:除主射向區外,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,以等幅波 搜索雷達平臺標高為基準,向外 1,000 公尺範圍內,建築物絕 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57 。 二、管制事項: (一)未經設管單位許可,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。 (二)禁建、限建範圍從事開發、建築等行為,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,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 時,則須徵得作戰區(或設管單位)辦理會勘同意後,再行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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