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
發文字號: 國後動管字第0990003151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
資料來源: 國防部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41 條
兵役法施行法 第 29、30 條
要  旨:
因應部分縣、市合併或改制為直轄市,國防部針對原符合兵役法第 41 條
第 3 款緩召事由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是否需重提申請釋疑

主    旨:函轉國防部針對「部份縣、市合併,原符合緩召 3  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
,是否需重提申請」釋疑案,請查照。
說 明:一、依國防部後備事務司 99 年 11 月 15 日國動軍事字第 0990000793
號函辦理。
二、案經國防部針對旨揭事項,釋疑如下:
(一)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,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「
兵役法」第 41 條第 3 款內資格,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,因
此縣、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,轄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,原符合
國民學校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,並無需重新申請。
(二)縣、市後備指揮部因應縣、市合併升格直轄市,其業務權責依據「
中央法規標準法」第 25 條規定:「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
已裁併者,其廢止或延長,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
。」基此,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持續辦理。
(三)符合「兵役法」第 41 條其餘各款資格及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 29
、30 條「逐次、儘後召集」資格之後備軍人,比照符合「兵役法
」第 41 條第 3 款後備軍人申請緩召之作業程序辦理。
三、請本屬各地區及縣、市後備指揮部確遵案內指導事項辦理,以維後備
軍人權益。
正 本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
副 本: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、中部地區後勤指揮部、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