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律徹字第1477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52 年 09 月 20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21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2、16、18 條
要  旨:
義務役官兵提前退伍離營之身分疑義

全文內容:1 查以往曾有常備兵及預備軍官,因就業留學或其他特殊事故,請求提前
離營而經本部核准提前離營之情事。
2 按規定軍人退伍應按退伍命令生效日期為離營日期,自離營之日起為後
備軍人,至於提前離營人員其退伍證書填寫原預定退伍日期,係便於列
管,因此提前離營之日至退伍日期之一段時間仍應屬現役軍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