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一 依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三十條規定,有關徵集事項,由地方政府主辦 ,軍師團管區協辦;有關召集事項,由軍師團管區主辦,地戶政府協 辦。 二 按「中央警察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選訓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實施規定 」,警官 (察) 學校畢業學生,均以預備役列入後備軍人管理,如未 服滿規定服務年限前離職者,應由其服務機關通知其所屬團管區,對 已完成徵兵處理者,依其原抽籤所定軍種兵科臨召入營服役;其未完 成徵兵處理者,由市、縣 (市) 政府補行徵兵處理,再按抽籤所定軍 種兵科及役期服行兵役。 三 照前述規定,對警官 (察) 學校畢業學生,未服滿規定服務年限前離 職者,因已列後備軍人管理,而徵兵處理係地方政府主辦,故其補行 徵兵處理之作業程序應由其服務機關通知所屬團管區,再由團管區協 調市、縣 (市) 政府補行徵兵處理 (體檢) ,如為甲、乙等體位並辦 理軍種兵科抽籤後,由團管區按所抽之軍種兵科臨召入營服役,若為 丙、丁等體位,即逕送團管區辦理轉免役,戊等體位者,於次年再依 上述程序複檢鑑定,俟體位確定後,再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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