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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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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慮悅字第2444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70-3371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30 條
要  旨:
對脫離警職人員補行徵兵處理之作業程序

全文內容:一  依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三十條規定,有關徵集事項,由地方政府主辦
,軍師團管區協辦;有關召集事項,由軍師團管區主辦,地戶政府協
辦。
二 按「中央警察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選訓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實施規定
」,警官 (察) 學校畢業學生,均以預備役列入後備軍人管理,如未
服滿規定服務年限前離職者,應由其服務機關通知其所屬團管區,對
已完成徵兵處理者,依其原抽籤所定軍種兵科臨召入營服役;其未完
成徵兵處理者,由市、縣 (市) 政府補行徵兵處理,再按抽籤所定軍
種兵科及役期服行兵役。
三 照前述規定,對警官 (察) 學校畢業學生,未服滿規定服務年限前離
職者,因已列後備軍人管理,而徵兵處理係地方政府主辦,故其補行
徵兵處理之作業程序應由其服務機關通知所屬團管區,再由團管區協
調市、縣 (市) 政府補行徵兵處理 (體檢) ,如為甲、乙等體位並辦
理軍種兵科抽籤後,由團管區按所抽之軍種兵科臨召入營服役,若為
丙、丁等體位,即逕送團管區辦理轉免役,戊等體位者,於次年再依
上述程序複檢鑑定,俟體位確定後,再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