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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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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0186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1 年 01 月 18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48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35 條
要  旨:
金馬國民兵來台定居者,未經臨召服兵役前,其身分與台灣地區役男相同
,各職業訓練中心,凡訓練期間在六個月以上,請勿受理報名,以維兵役
制度

全文內容:一  金門來台 46 年次乙種國民兵翁○泰一員,以考取全國職訓金監理會
中區職訓中心,申請緩徵,因受訓期間一年,經核與規定不合,未予
同意。為免爾後再有類似事件,對金馬地區來台國民兵報考職業訓練
,審查兵役身分時,應持有退伍證書或無兵役義務者為限。
二 查金馬地區及齡役男,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,其來台定居就業
時,即視同役男,予以臨時召集服行兵役,期滿退伍後,始完成兵役
義務。
三 為便利職訓單位審查,其准予報名對象,為持有預備軍、士官或常備
兵退伍證書者,或持丙等體位金馬國民兵證書者,或高中 (含) 以下
程序,年滿廿七歲,大專程度年滿卅五歲,持有甲、乙等體位金馬國
民兵證書者,如未具上開條件,即未完成兵役義務,應不予受理報名
,以維兵役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