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一 金門來台 46 年次乙種國民兵翁○泰一員,以考取全國職訓金監理會 中區職訓中心,申請緩徵,因受訓期間一年,經核與規定不合,未予 同意。為免爾後再有類似事件,對金馬地區來台國民兵報考職業訓練 ,審查兵役身分時,應持有退伍證書或無兵役義務者為限。 二 查金馬地區及齡役男,經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者,其來台定居就業 時,即視同役男,予以臨時召集服行兵役,期滿退伍後,始完成兵役 義務。 三 為便利職訓單位審查,其准予報名對象,為持有預備軍、士官或常備 兵退伍證書者,或持丙等體位金馬國民兵證書者,或高中 (含) 以下 程序,年滿廿七歲,大專程度年滿卅五歲,持有甲、乙等體位金馬國 民兵證書者,如未具上開條件,即未完成兵役義務,應不予受理報名 ,以維兵役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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