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一 依本部訂頒「憲兵役男甄選標準及作業規定」,其憲兵役男係由役政 單位預選列冊分送警察機關與當地之憲兵隊查核,並非由役男志願申 請,同時役政機關無列管素行資料,若受理其志願申請後,查核又不 合格,勢必造成處理之困擾,基此,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,其體位雖 合甄選條件,不宜受理其志願申請。 二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,其家庭狀況符合內政部 74.10.16 台內役字第 一一○六六七號函「役種區劃標準」修正後應行配合措施規定,「說 明二-二」,及「徵兵規則」第五十三條附件卅五「應徵役男延期征 集入營事故表一至十八類規定」者,同意按上述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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