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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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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1543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2 年 04 月 26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56-4157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,志願臨召服憲兵役及申請比照延期召集入營案

全文內容:一  依本部訂頒「憲兵役男甄選標準及作業規定」,其憲兵役男係由役政
單位預選列冊分送警察機關與當地之憲兵隊查核,並非由役男志願申
請,同時役政機關無列管素行資料,若受理其志願申請後,查核又不
合格,勢必造成處理之困擾,基此,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,其體位雖
合甄選條件,不宜受理其志願申請。
二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,其家庭狀況符合內政部 74.10.16 台內役字第
一一○六六七號函「役種區劃標準」修正後應行配合措施規定,「說
明二-二」,及「徵兵規則」第五十三條附件卅五「應徵役男延期征
集入營事故表一至十八類規定」者,同意按上述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