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一 查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指教員之緩召對象,在徵兵地區,係指 已服完兵役期滿退伍之後備軍人而言,未服完兵役者,不合申辦緩召 。金馬地區因未實施徵兵,經檢定之國民兵,來台定居、就業其年齡 在徵集年次範圍以內者,在未服滿二年兵役前,一律不辦緩召。 二 依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卅七條後項規定:「前項核准緩 召教師,經離職者,其緩召原因即為消滅」。但在原市、縣 (市) 內 轉調他校服務,應以教師緩召異動通報四聯單處理,轉調他市、縣 ( 市) 學校任教者,原校應依規定辦理緩召註銷,由新任學校依新發生 原因之規定,辦理緩召申請。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教師,調校時尚須 重新申辦緩召。金馬地區之國中教師,不論其在戰地服務時間之長短 ,來台後其年齡在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以內者,應須先服役,其 年齡超過徵集年次範圍者,可以國民兵身分申辦緩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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