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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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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2987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1 年 07 月 05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52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42 條
要  旨:
卅七年次金門來台大專畢業乙種國民兵許○椿,不合申辦教員緩召之法令
規定如左

全文內容:一  查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指教員之緩召對象,在徵兵地區,係指
已服完兵役期滿退伍之後備軍人而言,未服完兵役者,不合申辦緩召
。金馬地區因未實施徵兵,經檢定之國民兵,來台定居、就業其年齡
在徵集年次範圍以內者,在未服滿二年兵役前,一律不辦緩召。
二 依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卅七條後項規定:「前項核准緩
召教師,經離職者,其緩召原因即為消滅」。但在原市、縣 (市) 內
轉調他校服務,應以教師緩召異動通報四聯單處理,轉調他市、縣 (
市) 學校任教者,原校應依規定辦理緩召註銷,由新任學校依新發生
原因之規定,辦理緩召申請。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教師,調校時尚須
重新申辦緩召。金馬地區之國中教師,不論其在戰地服務時間之長短
,來台後其年齡在當年常備兵徵集年次範圍以內者,應須先服役,其
年齡超過徵集年次範圍者,可以國民兵身分申辦緩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