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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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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2992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1 年 07 月 05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53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高級海事職校 (含補校) 航海、輪機、漁航技術等科
畢業者,不宜併海軍艦艇兵梯次臨召服役二年

全文內容:經查本部 60.03.12 甄將字第○八四九號函頒之「海事科系畢業役男志願
申請服海軍艦艇兵作業規定」,對高職以上學校海事科系畢業役男,得依
規定志願申請服海軍艦艇兵,其役期一律三年。若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高
級海事職校 (補校) 航海、輪機、漁航技術等科畢業者,併海軍艦艇兵梯
次臨召服役二年,勢必引起台灣是項人員之不平,增加處理困擾,除當事
人志願服役三年可從其志願,否則不宜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