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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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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3870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0 年 09 月 09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41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金馬來台 47 年次乙種國民兵袁○任,經核准區劃為補充兵役,依規定仍
應臨召服補充兵役,因役期甚短,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自衛隊訓陳服勤時間
,不得折算役期

全文內容:金馬來台 47 年次乙種國民兵袁○任,經核准區劃為補充兵役,依規定仍
應臨召服補充兵役,因役期甚短,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自衛隊訓陳服勤時間
,不得折算役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