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門來台 43 年次乙種國民兵林○榮一員,已臨召入營服役,因緩召原因繼續存在,應即提前解召,並准予依法申辦緩召延長時效
全文內容:經查林員確係獨子,家庭生計,必須依賴其收入維持,臨召入營前已核准 甲等緩召,其緩召原因繼續存在,家屬申請辦理提前解召,可依本部 (70 ) 永澄字第三四五二號函規定,金馬來台已訓乙種國民兵,原經核定緩召 有案者,應即辦理提前解召,並依程序准予申辦緩召延長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