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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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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永澄字第5442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0 年 12 月 10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46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有關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役核准區劃為補充兵者,可依金馬來台乙種國民
兵召服常備兵作業程序,送團管區實施臨召服補充兵役

全文內容:一  金馬國民兵臨召服補充兵役,因役期甚短,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自衛隊
訓練服勤時間,不得折算役期。
二 經查本部 70.9.9 永澄字三八七○號函送金馬來台國民兵袁○任臨召
服補充兵役案,台灣軍管區於 70.9.16 以隍丙字一○七五號令轉發
師團管區照辦。惟每年補充兵入營梯次甚少,應由縣市政府視有補充
兵梯次時,再列冊送團管區辦理召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