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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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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猛狷字第0960002356號令
發文日期: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
資料來源: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37 期 22451-22463 頁
相關法條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第 1 條
附  檔:附表1 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處理要點等級評定因素.PDF
附表2 國軍主要油料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處理要點等級評定因素.PDF
附表3 國軍主要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處理要點等級評定因素.PDF
附表4 國軍營區外彈藥燒、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處理要點等級評定因素.PDF
附表5 申請核撥作業流程表.PDF
附表6 (地方縣政市政府機關全銜)睦鄰捐助申請表.PDF
附表7 國防部(○軍司令部)捐助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.PDF
附表8 國防部(○軍司令部)捐助計畫經費執行狀況表.PDF
要  旨:
修正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」部分條


全文內容:修正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」部分規
定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生效。
 附修正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」部分
規定。

附 件: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
一、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庫、彈藥庫、彈藥庫營區外燒、
爆燬場(以下簡稱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)所在之地方,依實彈射
擊及遂行油料、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,酌予捐助睦鄰費用
,委由地方政府辦理,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,促進地方發展,增
進周圍居民福祉,並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及彈藥勤務正常實施,
以維國防安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名詞定義:
(一)主要武器訓練場: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、航空器炸射(雷達追瞄)
、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。
(二)油料庫: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
設施。
(三)彈藥庫: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
設施。
(四)彈藥庫營區外燒、爆燬場: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
區外執行彈藥燒燬、爆燬場地。
三、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、國防部
空軍司令部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(以下簡稱各司令部)及國防部
軍備局(以下簡稱軍備局)依「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」及「
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」之規定編列,循預算程
序辦理。
四、權責區分:
(一)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:
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(作戰與訓練綜合
作業項下)及申請案件之審辦。
(二)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:
督導油料庫、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、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
預算編列(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)及申請案件之審辦。
(三)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:
1.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(以
下簡稱審議會),置委員 9 至 13 人,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
人為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
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(副)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(兼)之;
其中環境工程、建築工程、交通工程、公共安全、法律等之學者
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聘期兩年,並辦理
下列工作:
(1)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。
(2)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。
(3)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。
2.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

3.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,並將
監測數據(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)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

五、睦鄰對象及基準區分如下:
(一)本要點睦鄰申請支用經費對象為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鄉
(鎮、市)公所。
(二)睦鄰對象依評審所得分數,區分為下列 3 級:
第 1 級:90 分以上者。
第 2 級:80 分以上者。
第 3 級:70 分以上者。
(三)前項評審之基準表如附表 1、2、3、4 。
六、睦鄰金額上限,依睦鄰對象區分為 3 級:
(一)第 1 級:新台幣 1,000 萬元整。
(二)第 2 級:新台幣 600 萬元整。
(三)第 3 級:新台幣 200 萬元整。
七、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如下:
(一)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料彈藥場地所在周邊社區之環境衛生、環境
(綠)美化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。
(二)公益支出:擴及協助機關、學校、社會團體辦理環境保護、疾病防
治、淨灘、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,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
補(捐)助金額,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,公益支出
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。
前項睦鄰經費支用項目,每年撥款一次,金額以審議委員會所核定之
額度為準。
八、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:
(一)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縣(市)政府,應於每年 2 月 1
0 日前將申請表,提送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,並於完成初審後
陳報審議會審定。(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5)
(二)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,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
月前,通知各受捐助縣(市)政府依照行政院頒「各級地方政府回
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」規定,納入預算年度辦理,並於立法院審
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,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
(市)政府。
(三)鄉(鎮、市)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 1 月 10 日前,策定細部改善
設施計畫,送請縣(市)政府審查,縣(市)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
2 月 10 日前,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,送請國軍武器
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。
(四)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
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,並副知縣(市)政府。
(五)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,鄉(鎮、市)公所按核撥
之經費執行,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,未執行者,減列收回。
(六)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,鄉(鎮、市)公所應於預
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,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,俾依
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。
(七)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,應包括下列各款(如附表 6)
1.申請人名稱及內容。
2.申請捐助機關。
3.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4.申請之程序、初審、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。
(八)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,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(市)政
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。
九、管控機制
(一)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,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
,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,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
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「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」(如附表 7)及檢附
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,並依「
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」第 5 條規定辦理。
(二)受捐助之地方政府,除按季填報「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」(如附表
8) ,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,睦鄰款核撥
機關,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,其查核內容如下:
1.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。
2.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。
3.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,是否需要協助解決。
4.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。
5.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。
6.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。
7.會計帳冊、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。
8.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。
(三)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,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
善工作或執行不力,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,或發現有
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,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(
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),並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一般規定
(一)國防部對於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審議會,審定捐助各縣(市)政府
之睦鄰經費額度,應陳報行政院備查。
(二)各縣(市)政府應確實依核定之工作計畫,審查、監督所轄鄉(鎮
、市)公所之執行,並於預算年度決算後,就其工作計畫之進度、
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,提出書面工作成果報告或綜合考評,函報行
政院。
(三)相關睦鄰整建設施之設計、施工、監工等事項,由申請單位執行。
(四)審議會編組暨實施計畫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擬訂,並陳報國防部
核定後實施。
(五)受本要點睦鄰捐助之地方鄉、鎮、市,請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及
民間團體機構陳情爭議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