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修正「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」第四點,並自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 附「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」第四點。
附 件: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 95 年 8 月 21 日院授人企 字第 0950021216 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30 日國防部 選道字第 0950010548 號令發布自中 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生效施行 四、國軍各職類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如下: (一)編制內聘雇、臨時聘雇人員:人事參謀次長室。 (二)評價聘雇人員:後勤參謀次長室。 (三)科技聘雇人員:軍備局。 (四)基金聘雇人員:總政治作戰局、軍備局、軍醫局、軍法司、主計局 及後勤參謀次長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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