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受外國軍事訓練與服役歸國僑民之役政處理原則
全文內容:1 曾受外國軍事訓練與服役之僑民,歸國後其役政處理原則如下: (1) 僑民服役外國軍隊之役期,不予承認。 (2) 歸國僑民徵集年齡內者,應按歸國僑民服役處理徵處。 (3) 高年次役男,可依規定檢定為國民兵。 2 台北市兵役處函請釋復之越南歸僑胡○樂及印尼歸僑邱○記均係高年次 役男,可檢定為國民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