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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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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金純字第1635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67 年 05 月 23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464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 條
要  旨:
曾受外國軍事訓練與服役歸國僑民之役政處理原則

全文內容:1 曾受外國軍事訓練與服役之僑民,歸國後其役政處理原則如下:
(1) 僑民服役外國軍隊之役期,不予承認。
(2) 歸國僑民徵集年齡內者,應按歸國僑民服役處理徵處。
(3) 高年次役男,可依規定檢定為國民兵。
2 台北市兵役處函請釋復之越南歸僑胡○樂及印尼歸僑邱○記均係高年次
役男,可檢定為國民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