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方代監執行之軍事犯,非現役軍人身分,法院應依規定通知縣市政府轉團管區辦理禁役
全文內容:查黃○利係陸軍協建工程處代監執行之軍事犯,非現役軍人身分,自該處 脫逃後又犯搶奪罪,經 貴院判刑十二年六月,依行政院台六十二防字第 ○一四三號令公布之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十條之規定,其禁 役應由 貴院填具「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理情形通知名冊」通知 其所屬縣市政府核轉團區司令部轉報核定之。請即按上述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