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內容: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(士)官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臺六十八防字第 七七五二號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國防部 (七二) 金鈍 字第三四六五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 第一二九四二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廿五日國防部 (七二) 永澄 字第二九五三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廿八日行政院臺八十五防字 第○五五二一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國防部鍊銪字第八五 ○○○二二八五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八防 字第○七四三三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國防部鍊銪字第八八○ ○○二八二九號函發布 一 目的及依據: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,有效運用科技人才,加強國防戰備,特依據兵 役法第九條、第十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,訂定本 規定。 二 甄選對象: (一) 在各大學校院與國防工業有關之研究所獲有碩士學位以上之役男, 志願在國防工業單位服務四年者。 (二) 前款人員已錄取為預備軍官資格者訓儲為預備軍官,未錄取預備軍 官資格者訓儲為預備士官。 三 國防工業範圍: (一) 國防部所屬各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及軍需生產機構。 (二) 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、研究計畫或軍需生產計畫之大學校院、研 究單位及公、民營機構。 四 申請審查: (一) 國軍各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,就其編制員額或專案申請業經 核定之員額狀況,檢討需求後,報由各總部 (直屬單位逕送國防部 :人事次長室或部本部人事室) ,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 額申請,其申請表格如附件一。 (二) 各部會主管之研究及公營機構,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,先向其主 管部會提出每年度所需之訓儲預備軍 (士) 官員額,經主管部會確 認後,於十二月十日前轉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,其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二。 (三) 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,先向教育部申請所需訓儲預備 軍官員額 (限博士) 經確認後,於十二月十日前轉向國防部提出員 額申請,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。 (四) 中央研究院、國家安全局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、研究計畫,所需 訓儲預備軍 (士) 官員額,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申請,其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二。 (五) 各部會審查認可為國防工業單位之民間企業,其申請所需之訓儲預 備軍 (士) 官員額,經相關部會會同前往考察確認後,由主管部會 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,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。 (六) 第二款至第五款核定之員額,在服務期間不佔用國軍單位員額。 五 員額核定及宣導: (一) 國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,邀集各相關部會及必要之用人單位 ,召開員額審查會,以彙整核定國軍、大學校院、研究單位及公、 民營機構所需訓儲預備軍 (士) 官員額。 (二) 三月初由國防部核定當年所需之專長員額,轉請教育部 (軍訓處) 分送各相關大學校院研究所公告。各用人單位並即印製具體宣導資 料 (包括工作性質、專長職務、待遇、福利、工作環境) ,送各校 院軍訓室,請協助宣導及辦理接洽報名、申請、甄選、錄用等事宜 。 (三) 宣導工作,由各用人單位於三月底前協調安排在同一時間,至各相 關大學校院宣導,必要時得由國防部會同各部會,組成宣導組實施 。 六 報名及甄選程序: (一) 凡合於甄選對象者,俟各用人單位前往宣導時,即當面接洽報名, 填具志願,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。 (二) 各用人單位應於五月十日前將甄選合格之名冊,報所屬部會初審後 函送國防部,其名冊格式如附件四。 (三) 國防部接到上項名冊後,應召集相關部會審查員額專長分配,並於 五月底前核定,分送各有關單位。但國防部得視各種專長供求狀況 ,以優先分配國軍單位為原則,予以調配。 七 入營: 經核定錄用人員,應於當年入營接受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,由國防部 負責,如當年因故未能入營者,即註銷其錄用資格。其註銷表格式如 附件五。 八 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: (一) 經核定錄用人員,於入營接受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時,應繳驗研究 所畢業證件;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期滿合格,發給退伍證書,辦理 退伍,並由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單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,辦 理離營通知及資料轉移,分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及 團管區,以預備軍 (士) 官預備役辦理報到列管,其預備軍 (士) 官適任證書併入兵藉資料袋內轉移,俟其至團管區報到時,再行發 給。 (二) 前款人員於接受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期間,如被退訓、開除或成績 不合格者,註銷其錄用資格,並依其原有身分,分別按「大專預備 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」、「大專畢業生徵集常備兵服役處理規定 」及相關規定,處理其服役事項。 九 服務時間及身分: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,於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期間,為現役軍人身分, 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,期間無論在國軍、研究單位、大學校 院、公、民營機構服務,均無現役軍人身分。 一○ 工作調整: (一)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,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,以 從事特定科技研究發展及軍需生產工作為限,如因未按專長任職 、職務變動後不符合個人志趣或個人因素者,得報請用人單位予 以調整。如用人單位無法調整時,得向相關部會申請調整,經其 同意後檢附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。但在服務四年期內,以 一次為限。 (二) 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 (士) 官時,徵調單位需 檢附原用人單位同意函,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。 (三) 錄用機構計畫變更或裁撤,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 (士) 官時 ,由各用人單位向相關部會申請調整,經其同意後檢附同意函報 國防部核定改分配。 (四) 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,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。 一一 進修及深造: (一)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在服務期間,各用人單位應指定高級科技人員 負責輔導,培育其專業學能,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 業訓練或進修博士,進修及深造時間不計入服務年限,並由用人 單位報國防部列管。 (二) 進修及深造後延長服務期限,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。 (三) 進修及深造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,註銷及錄用資格。 一二 出境、人事管理及待遇: (一)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,國防部於核定時,將名冊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,在服務期間出境由各用人單位出具同意函辦理。 (二) 於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期間出境、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現役軍人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(三) 在服務期間,人事管理及待遇,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。 一三 相關兵役規定: (一)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,在四年服務期間,如錄用機構計畫變更時, 則依第十點辦理調整,使能繼續從事特定研究發展或軍需生產工 作,其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,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劣經免 職或解聘者,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通知戶籍地團管 區,予以臨時召集,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 (士) 官教育時間應折 抵役期外,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,其名冊格式如附件六,如有 未依規定處理而貽誤召集者,依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」有關規定 辦理。 (二)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,四年服務期滿,由各用人單位通報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及團管區,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。 一四 預算編列: 本規定所需各項經費由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之。 一五 績效考評: 為考評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分發到職後之工作效益,除由各用人單位 確實考核外,並得由國防部會同各有關部會實施定期考察,評鑑其 實際成果,列入員額申請參考。 一六 附記: 本規定修正前已於各用人單位服務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官,服務滿四 年免予以臨時召集 (因進修及深造應延長之服務時間仍應加計) 。
附 件一: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年國防工業所需研究所畢業役男員額申請表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┤ │申 請│生產武器裝備│ 預 定 聘 用 │希 望 獲│備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單 位│或研發項目 │職位│專長│人數│月薪│得 專 長│考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合 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┘ 附註: 1 本表適用於國軍單位。 2 本表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報各總部 (直屬單位逕送國防部:人事次長 室、部本部人事室) ,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。
附件 二: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年國防工業所需研究所畢業役男員額申請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┤ │申│科技發│委託 (合約) │預 定 錄 用 │主│備│ │請│展、研├───┬──┼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┤管│ │ │單│究計畫│ │ │專長│博士│碩士員額數│月│部│ │ │位│或軍需│單 位│預算│ │員額├──┬──┤ │會│考│ │ │生產項│ │ │所別│數 │預官│預士│薪│意│ │ │ │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見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┤ │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┘ 附註: 1 本表適用於國軍以外之用人單位,本表視需要自行延伸。 2 本表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向主管部會提出申請,經確認後,於十二月 十日底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。
附件 三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申請表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姓│出 生│國民身│ 畢業院校│戶 籍 所│連 絡 通 │連 絡│預官│ │ │ │份證統│ │ │ │ │錄取│ │ │ │一編號├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或成│ │名│年月日│ │碩士│博士│在 地│信 地 址 │電 話│績單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┤ │參加甄選志願單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志願順序 │ 志 願 單 位 名 稱 │ 適任專長 │備 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志願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志願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三志願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一 為直接參與國防工業科技發展及生產製造工作,同意由國防部視各種專長供求狀 況,優先分配國軍單位原則,予以調配,得不受表列志願順序之限制。 二 志願自到職日起,服務右列單位四年,期間出境應先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辦理,如 不能履行約定,脫離職務或成績低劣,對國防科技研發或國防工業無貢獻,經提 前解聘或免職,依規定補服其應服之兵役。其服務年資不得要求折算服役役期。 三 為免重復申請,造成雙重錄取困擾,每人限填申請表乙式兩份,繳甄選用人單位 轉國防部乙份備查。
立志願書人 蓋 章 年 月 日
附件 四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(全銜)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役男名冊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┤ │徵集│ 姓 │國民身分證│出 生│ 住 │畢業院校│預派│服務│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職務│ │ │ │縣市│ 名 │統一編號 │年月日│ 址 │及學位 │專長│期限│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合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┘ 附註: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,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。
附件 五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(全銜) 註銷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役男名冊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┤ │徵集│ 姓 │國民身分證│出 生│ 住 │畢業院校 │申請註銷│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縣市│ 名 │統一編號 │年月日│ 址 │及學位 │原 因│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合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┘ 附註: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,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。
附件 六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(全銜)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預官、預士脫離職務名冊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┬─┤ │ 團│ 姓 │預官預士 │國民身│原服務│聘 用│脫 離│脫離│住│備│ │ 管│ │ │分證統│機關職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區│ 名 ├──┬──┤一編號│務專長│年月日│年月日│原因│址│考│ │ │ │期別│官科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┤ │合計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,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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