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 明:一、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、一貫及公平性,對『兵役法』修正公布及體位 區分標準』發布施行前、後,有關役男經體、複檢之體位判定及兵役 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: 1.在『體位區分標準』發布生效前,已判定體位者,不溯既往,仍維 持原判體位。 2.於『體位區分標準』發布生效前,體複檢按現行『體位區分標準』 判定體位;經判定丙等體位者,以國民兵役列管運用。 3.於『體位區分標準』發布生效後,役男之體、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 體位判定。 4.對各種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己開始處理程序,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 者,如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,仍依舊標準判等,於當事人,仍依舊 標準判等,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間認定,各以下列日期起算: A.補行體檢者,以通知補檢日期。 B.申請複檢者,以申請日期。 C.常備兵入營體格複檢及驗退複檢者,以入營日期。 D.戊等複檢者,以初次檢查日期。 E.在營常備兵申辦停役者,以送軍醫院複檢日期。 F.停役兵複檢者,以停役生效日期。 G.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,以申請日期。 5.民六十九年次(含)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,經判定替代役 體位者,以補充兵役列管運用;至七十年次(含)以後之役男,經 體、複檢判定替代役體位者,開始徵服替代役日期,由內政部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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