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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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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鍊銪字第890016323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
資料來源: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5 條
要  旨:
有關兵役法修正後補充兵軍事訓練配合措施

主    旨:「兵役法」修正後有關補充兵軍事訓練配合措施,請查照。
說 明:一、對「兵役法」修正後有關補充兵軍事訓練配合措施如下:
   (一)依法核定應服補充兵者,由陸軍總部專列梯次施以五週之軍事訓練
,訓練期間發給在營身分證明。
  (二)軍事訓練期間經國軍醫院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,辦理退訓。
  (三)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、主副食、保險、撫卹,依常備兵標準辦理。
  (四)軍事訓練期滿由施訓單位發給補充兵證明書,至戶籍地團管區辦理
歸鄉報到列管,離營前應實施離營教育。
二、持有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,或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入伍訓練,或常
備兵新兵入伍訓練,或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證明文件者,由
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函請所轄團管區檢定合格,層報軍管區
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,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。
三、本案本部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鍊銪字第八九○○一六三二四號
令陸軍總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