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修正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 品項及濃度值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。 依 據:「陸海空軍刑法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。 公告事項:一、本次修正第六點,「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」增列「α- 咯烷基苯異 己酮(α-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、α-PiHP)」 、「依托咪 酯(Etomidate)」 、「美托咪酯(Metomidate)」及「異丙帕酯( Isopropyl 1-(1-phenylethyl)-1H-imidazole-5-carboxylate、 Isopropoxate)」,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均為 50ng/mL。 二、附修正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」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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