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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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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(九○)鍊銪字第001500號令
發文日期: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
資料來源: 國防部公報 1 卷 10 期 1-2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7、38 條
要  旨:
依據兵役法第 17、38 條規定,服補充兵役者,若未應召入營接受軍事訓
練,則其身分非屬現役軍人

主    旨:服補充兵役者,於接受軍事訓練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。請查照
說 明:一、復貴部九十年九月十日九○教中(人)字第九○五一四六二一號函。
二、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「應服補充兵役者,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,施以
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,合格者列管、運用。」,同法第卅八條規定
「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,為現役。」。準此,凡服補充兵役,若未
應召入營,則其身分非屬現役軍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