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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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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(65)金純字第930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65 年 03 月 23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下冊) (84年9月版) 第 4110-4111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縣市政府對「兵籍號碼」,應指派專責人員控管,按梯次徵集人數,逐次
轉配賦鄉鎮,及「役男交接名冊」應按梯次與規定時限分送師團管區,以
利兵籍管理

全文內容:(1) 師管區依據當年應徵役男人數,將兵籍號碼一次配賦縣市政府,應指
派專責人員控管。依據徵兵規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按梯次徵集人數遂
次酌賦鄉鎮,不宜一次轉配,以免發生重漏號,增加兵籍號碼清查之
困難。
(2) 縣市政府收到新訓單位之役男交接名冊後,應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七條
之規定,於五日內分送師團管區,以利撰寫兵籍號碼卡、進入電腦主
檔,便於薪餉之發放,不宜累積數梯次或一個月再一次轉送,增加管
區作業負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