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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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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軍醫局
發文字號: (67)莊茂字第653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67 年 07 月 27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96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對「役男體位區分標準」部分標準之判等補充說明

全文內容:一  「急性腎炎」可參照 17 項判戊等體位 (附註:71  年修正標準時已
納入明訂)
二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 60 項,丙等體位之三「右心室傳導完全阻滯,
第一度房室結傳導阻滯,左心傳導不全阻滯。」凡具備上述疾病之一
者,即可判丙等體位。
三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 178 項備考欄中規定「兩眼屈光度相差四度以
上之不同視力,不適於戴完全矯正眼鏡」,可判為丙等體位。 (附註
:71 年修正標準時已納入明訂)
四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 150 項聽力計檢查結果,應以「分貝」為紀錄
單位,勿用百分比紀錄,以便利統一判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