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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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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(68)金純字第3433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68 年 10 月 17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74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役男徵集入營集合時,發現身體特別肥胖,其體重顯逾部隊收訓標準者,
可停止入營,辦理複檢後依規定處理

全文內容:現省市對役男體重之處理,執行寬嚴不一,茲統一規定如左:
一 役男體重仍應依「役男體重區分標準」之規定,以初檢之年實際測定
值為認定標準,於入營前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。
二 在役男徵集入營集合時,發現身體特別肥胖者,可就地施以測量,其
體重確逾部隊收訓標準,則停止入營,辦理複檢後依規定處理。
三 各級役政人員,執行右項規定,務須審慎,以免造成因複檢又合部隊
數訓標準,而產生處理之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