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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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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(71)水澄字第4129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1 年 09 月 09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97-3398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33 條
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凡役男體位發生疑義,由國防部解釋

全文內容:關於台北縣民林○新之子林○青體格複檢處理疑義解復如左:
一 依現行「役男體位區分標準」第191 項備考規定:「役男患有精神病
持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或鄰里 (村) 長及警察派出所證明,並經役政
單位調查後送指定醫院複檢……」
二 依「徵兵規則」第廿六條規定:「役男體位區分標準,由國防部會同
內政部訂定之」,基此,則該標準之主管單位為國防部,凡役男體位
發生疑義,應由國防部按權責解釋。
三 查令郎於 (70) 年畢業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,各項成績均屬中等,
且檢具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「邊緣性精神分裂症」,目前有「被害
意念,恐懼與憂鬱症狀」,按上述病情,其體位現尚難以判定。
四 對令郎患病之幸,本部深表同情,但經國防內政部組成督導小組審查
,基於前述,為慎重處理,責由地方役政單位「調查再議」,依規定
並無不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