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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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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(72)永澄字第1757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2 年 05 月 10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-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77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原戊等體位役男併同當年次徵兵檢查,是否以原複檢之醫院檢查結果之日
抑或以體檢組判定之日為準列入辦理之解釋

全文內容:高雄市兵役處建議為顧慮複檢醫院工作量負荷過重,對原 (上年度) 判戊
等體位者,於次年七月以前一、二個月內提前辦理複檢一節,依徵兵規則
第六條「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」之規定,同意辦理;至役男體位判定,
係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格檢查組之法定職掌,在未經該組判定前,尚
為未定狀況,故應以體檢組判定之日為準列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