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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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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人力司
發文字號: (76)慮悅字第0996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6 年 03 月 13 日
資料來源: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–役政類 (上冊) (84年9月版) 第 3378 頁
相關法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 45 條
要  旨:
對桃園縣五十四年次役男李○閩一員申請複檢案

全文內容:一  鑒於以往迭有發現偽裝之役男,先至各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取得診
斷證明書後,再至該院辦理複檢或據以申請停役,如企圖得逞,即達
免服兵役之目的,如未獲准,則以民眾診療處之診斷證明書作為有力
證據,要求改判體位,到處陳情訴願,造成極大困擾,故本部於
65.03.08 以 (65) 莊茂字第二二三號令規定,各軍醫院附設民眾診
療處,對役男不得出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,以保持軍醫院對役男體檢
鑑定權威與超然立場。
二 依徵兵規則第七條規定,役男因體位變更申請複檢,應檢附醫院兵役
用診斷證明書,本案李員雖以軍眷身分檢具三軍總醫院本部出具之診
斷證明,但究非「兵役用」,為避免爾後其他役男要求援例比照,再
造成前述困擾,仍請依規定辦理較宜,並請向李男婉予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