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公告管制「連江縣南、北竿、東、西莒地區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案 ,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。 依 據:「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」第三十三-三十六條規定。 公告事項:一 「連江縣南、北竿、東、西莒地區」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根據國防安 全需要,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,依「海岸、山地及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、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」辦 理管制區劃定,管制面積計二四七‧三三公頃 (如附表) ,管制範圍 詳如公告之地形圖。 二 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,該管制區範圍內 (依地形圖所示) 實施禁建管 制,依於禁建區內原有建築物得於原地依原面積、原高度修建或改建 。 三 在該管制區內設置電信、電力設施,致有影響軍事安全之慮者,除依 有關法令申請外,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。 四 本管制區得依需要設置檢查哨,由管制單位執行檢查、管制任務,於 管制時段入出管制區,應向該管制單位申請許可。 五 違反規定者,依法處理。
(法源資訊編:附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6 期 58~58 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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