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行政函釋
發文單位: 國防部
發文字號: (92)睦瞻字第0920001194號令
發文日期: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
資料來源: 國防部公報 第 3 卷 3 期
相關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4 條
要  旨:
有關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、志願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,違犯「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」

主    旨: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、志願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,違犯「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」,經裁定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者,應即自執行之日起停役,請照
辦!
說 明: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、志願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,違犯「毒
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十條之罪,經裁定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者,應即按
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,自執行之日
起停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