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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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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
廢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 (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 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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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依據:
    行政院、考試院會同訂定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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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目的:
    使國軍人員在軍旅服役(務)期間,能獲得適當之休假,藉以調劑身
    心疲勞、增進工作效率並提高士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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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實施原則:
    在適法、合情、公平且不違背「台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」原則暨
    不降低訓練標準前提下,配合政府「週休二日」政策,律定國軍官兵
    休假日數、方式,以兼顧官兵權益及戰訓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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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休假方式:
一、機關層級: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。
二、部隊層級:
(一)固定執行戰備任務部隊:
     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,並採積(輪)休方式
      分批實施。
(二)輪替執行戰備任務部隊:
      1 未輪值部隊,比照公務人員休假,惟須留值能達應變、制變及自
        衛戰鬥最小限兵力,留值人員於事前(後)、預(補)休。
      2 輪值部隊,百分之八十五兵力擔任戰備,百分之十五休假,輪值
        主力於戰備任務前(後)預(補)休。
(三)外島部隊:
      1 金門、馬祖、東引地區部隊:
       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,志願役返台 8  次
        ,每次 9  日,計 72 日,義務役返台 4  次,每次 15 日,計
        60  日,其餘休假於防區實施。
      2 澎湖地區部隊:
       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,志願役返台 12 次
        ,每次 6  日,計 72 日,義務役返台 8  次,每次 8  日,計
        64  日,其餘休假於防區實施。
      3 烏坵地區部隊:
        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施休,全體官兵返台 11
        次,每次 10 日,計 110  日,其餘不足日數於離島(退伍)前
        三個月調整施休。
三、國軍各軍事院校學(員)生之休假:
    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辦理。
四、國軍各級軍醫院:
   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方案辦理,採輪班方式保持週六正常門診服務。
五、國軍各軍事工廠:
    軍職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休假,員工比照軍職人員休假,惟依勞基法每
    兩週工作 84 小時方案,工廠(單位)主官得視工作需要,要求兩週
    加班 4  小時,不另發給加班費。
六、聘雇人員:依「勞基法」比照公務人員休假,惟將「五一勞動節」休
    假調至「九三軍人節」實施。(俟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通
    過後,九三軍人節及五一勞動節,依規定屬政府機關人員將一併取消
    )。
七、軍事學校聘任之文職教員休(請)假,依教育部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
    理。
八、軍事機關任職之文職公務人員休(請)假,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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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規定事項:
一、春節放假 3  日,其餘民俗節日放假 1  日。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
    紀念日、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 1  日外,其餘均不放假。
   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者,除春節及農曆除夕
    外,均不予補假。
二、國軍志願役人員之慰勞假,依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」辦理;另外
    (離)島部隊志願役人員慰勞假,依服務年資得併每次返台實施。
三、惟偏遠地區(限支領地域加給部隊)得視實際交通狀況,由單位主官
    彈性核予(例:烈嶼至金門、東西莒至南竿之候艦(船)、候機時間
    應予列給)。
四、配合週休二日,連隊官兵,除休假期間外,應一律留宿營區。志願役
    官士之眷屬(三等親內),居住營區附近時(50  公里內)得由單位
    主官核定每週外宿乙次。海軍在港艦艇官兵,空軍飛行員外宿規定,
    由海、空軍總部訂定之。另各部隊因任務影響之不足日數,得以點放
    方式施休,以 14 小時折算 1  日核計補實。
五、各級戰情中心,值日人員仍保持 24 小時作業,各級正、副主官(管
    )休假時必考量與重要幕僚搭配輪值,以利各項突發狀況掌握與處置
    。
六、負有特定任務需經常保持戒備之部隊,依據「台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
    規定」,留值營區必要待命兵力,其餘人員平日(含莒光日)得以實
    施休假。
七、各級主官(管)應採計畫休假,由其上一級單位主動排訂貫徹,以落
    實各級幹部正常之休假,休假期間應確實執行代理人制度,如遇缺員
    ,其上級單位應指派代理人,代理期間負完全責任。
八、官兵在休假期間如遇戰備突發狀況,應依部頒「國軍人員緊急召回規
    定」迅速歸建;各總(司令)部以下單位應配合訂定相關規定,並於
    官兵休假離營前加強宣達。
九、各單位應確遵「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」、「國軍防治違法及傷亡具
    體作法」以加強「軍紀」及「安全」維護,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
    。
十、留值部隊及戰情人員,應照常操課與服勤,事前(後)、預(補)休
    ,嚴禁於營內休假。
十一、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實施,國防部將不定期至各單位督導執行情形。
十二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令補充、修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