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
1
一、申請作業
(一)由當事人提起申請案:
      要領:
      1.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因戰(公)成殘之義務役士官、士
        兵,應填具申請書、聲明書,並檢附撫卹令、退伍令(或免役證
        明書)、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,向
        住在地縣(市)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,由該部函送至原隸屬人事
        權責機關核辦。
      2.當事人亦可檢附上述資料文件,逕寄人事權責機關辦理。
(二)由輔導會榮民服務處、榮譽國民之家或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
      會轉送之申請案:
      要領:由榮民服務處、榮譽國民之家或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
      會轉送之申請案件,應彙整當事人之申請書、聲明書,並檢附撫卹
      令、退伍令(或免役證明書)、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及國民身
      分證影本等資料,轉送申請人住在地縣(市)後備指揮部,由該部
      函送至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核辦。
2
二、初審、函送作業
    要領:各縣(市)後備指揮部應先辦理初審暨查驗上述申請文件及相
    關資料是否齊全無誤後,即函送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核辦。
3
三、人事權責機關資料審查作業
(一)身分查認: 
      要領:
      1.人事權責機關接到各縣(市)後備指揮部函送之贍養金申請案及
        相關資料後,即依「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贍養
        金發給要點」辦理資料比對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要件:
     (1)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因戰(公)成殘退伍(或免役)
          之義務役士官、士兵。
     (2)領有撫卹令。
     (3)符合輔導會所定就養標準。
(二)資料審查:
      要領:
      1.人事權責機關收到申請案後,當事人無論是否檢具就養證明,均
        須函請輔導會查證是否符合就養標準。
      2.經查證不合就養標準者,即函復申請人(或來文單位),並敘明
        不合發給原因。
      3.所附資料不齊全者,應請其限期補正,補正期間以兩個月為限。
4
四、核發作業
(一)支給標準:
      要領:
      1.贍養金:曾任士兵者,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 80% 發給;曾
        任士官者,依常備士官現役同官階一級本俸 80% 發給。
      2.主副食實物代金:930 元十足發給。
      3.年終慰問金:按支領贍養金官階俸級之本俸 80% 發給 1.5  個
        月。
(二)發放程序:
      要領:
      1.人事權責機關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無誤,核發贍養金終身,並繕
        造贍養金給與名冊、俸金支領憑證函發申請人住在地縣(市)後
        備指揮部,並副知輔導會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、住在地國軍財
        務單位及當事人。
      2.贍養金經核定後,一律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次月一日起發給。尚
        未申請鑑定就養人員,其贍養金自輔導會鑑定合於安置就養之當
        月起算。
      3.領受本贍養金人員,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、退伍金餘額、喪葬費
        或半俸。
(三)支領憑證證號配賦:
      要領:
      1.國防部:D00001-D99999
      2.陸軍司令部:A00001-A99999
      3.海軍司令部:N00001-N99999
      4.空軍司令部:F00001-F99999
      5.聯合後勤司令部:C00001-C99999
      6.後備司令部:J00001-J99999
      7.憲兵司令部:M00001-M99999